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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平与胡兴高、吴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胡兴高,吴会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平,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胡兴高,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吴会聪,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吴平与胡兴高、吴会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玲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