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任来冬与张秀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来冬,张秀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来冬,男,1959年9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娟,女,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德,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来冬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秀娟以其对争议房屋无所有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任来冬同意张秀娟撤回起诉,同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秀娟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任来冬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任来冬撤回上诉;二、撤销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张秀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张秀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任来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丽萍审判员 王文立审判员 何秋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