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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军诉被告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125号原告赵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被告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原告赵军诉被告沈阳兴隆大都汇娱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梅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