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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姥桥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268393-2。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2幢103、104号,组织机构代码56896016-X。法定代表人:董小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3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舜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