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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邹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郊区山下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97823803E。法定代表人:汪翔。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山,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紫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99475443D。法定代表人:蔡新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辛洪海,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邹勇萍,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辛洪海、邹勇萍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申请标的额为72.552万元。立案之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8.0757万元。2017年4月8日,被执行人邹勇萍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应视为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2017年5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昌 伟审 判 员 王 葵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熙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