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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姚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鹏飞,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鹏飞,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鹏飞,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姚鹏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118号原告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正光路天明集团B座。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姚鹏飞,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鹏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会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培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