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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与杨克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杨克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00号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45号3A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44087。法定代表人:林粤。委托代理人:李美,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娥,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克召,男,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原住河南省镇平县。现住四会市。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杨克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520元,合共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廖雪梅审判员  夏睿娜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