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梓睿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梓睿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梓睿(曾用名吴晓燕),女,1995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抓获,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梓睿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吴梓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梓睿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非法销售“玉溪”牌、“芙蓉王”牌香烟价值58990元人民币,牟取非法利益7000余元。2017年1月11日16时许,新蔡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天天”快递分部当场查获被告人吴梓睿购买的20条“黄金叶(金硬渠)”牌香烟。另查明,2017年1月11日,新蔡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将吴梓睿查获,吴梓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5月5日,吴梓睿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吴梓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人民路支行账户、微信聊天、微信账单、新蔡县烟草专卖店出具的证明、新蔡县烟草局立案报告表、关于吴梓睿非法生产的烟草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案件移送函、新蔡县公安局破案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吴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鉴定意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梓睿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观部门许可,非法从事烟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梓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梓睿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