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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加刚与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刚,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652号原告:王加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勇,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朱三萍,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超,该乡副乡长。被告: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老观村。法定代表人:崔厚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加刚与被告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加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加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加刚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