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加刚与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刚,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652号原告:王加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怀勇,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朱三萍,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超,该乡副乡长。被告: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老观村。法定代表人:崔厚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加刚与被告凤阳县黄湾乡人民政府、凤阳县黄湾乡老观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加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加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加刚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兴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