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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绰号眼镜),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合肥韵达公司快递员,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因盗窃,于2010年6月1日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2014年10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阳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成伙同吴某1(已判决)、梅某1(另案处理)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在铜陵市、宣城市、繁昌县等地的小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电动车,后销赃至合肥市。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4日中午12时许,刘成和吴某1来到铜陵市开发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XX号X单元楼下,刘成在路边望风,吴某1进入1楼电梯口处用携带的剪刀将陈某1停放的一辆蓝黑色捷安特牌XTCEXP型号的自行车锁剪断,二人将该自行车盗走,后通过铜陵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运到合肥市卖掉。经估价鉴定,陈某1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19.16元。2、2015年12月13日中午12时许,刘成和吴某来到铜陵市开发区柏庄春暖花开小区XX号楼下,刘成在路边望风,吴某1进入XX号楼X单元楼道处,用携带的剪刀将管某停放的一辆黑色ATX777型捷安特牌自行车锁剪断,二人将该自行车盗走,后通过铜陵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运到合肥市卖掉。经估价鉴定,管怀祺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14.06元。3、2015年12月13日下午3时许,刘成和吴某1来到铜陵市铜官山区书香苑小区X号楼下,刘成在路边望风,吴某1在X号楼附近,用携带的剪刀将吴某2停放的一辆黑白色美利达牌挑战者700型自行车锁剪断,二人将该自行车盗走,后通过铜陵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运到合肥市卖掉。经估价鉴定,吴某2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62.16元。4、2015年12月18日中午11时许,刘成和吴萌萌来到宁国市凤凰明珠小区X号X单元楼道处,刘成在路边望风,吴某1用携带的剪刀将郑某停放在该楼道处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塔龙型号自行车锁剪断,二人将该自行车盗走,后通过宁国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运到合肥市卖掉。经估价鉴定,郑某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88.54元。5、2015年12月18日下午3时许,刘成和吴某1来到宁国市时代尊城小区X幢X单元楼道处、XX幢X单元楼道处分别盗窃了梅某2停放的一辆红色捷安特牌ATX660型号的自行车和周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捷安特牌ATX777型号的自行车,后通过宁国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运到合肥市卖掉。经估价鉴定,梅某2、周某被盗的两辆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093元。6、2015年12月26日中午12时左右,刘成和吴某1来到宣城市宣州区民族商城小区XX号楼下,刘成在路边望风,吴某1在该楼下巷子处,用携带的剪刀将夏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ATX680-S型号自行车锁剪断,二人将该自行车盗走,后通过宣城市的一家物流公司运到合肥市卖掉。经估价鉴定,夏某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98.2元。7、2016年1月7日下午3时许,刘成和吴某1来到繁昌县繁阳镇阳光花园X区XX号楼X单元楼道处,吴某1用携带的剪刀将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ATX777型号自行车锁剪断盗走,同时刘成将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豪韵靓彩型号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盗窃的自行车、电动车骑到繁昌县“团结货运”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将盗窃的自行车、电动车卖到合肥市,得款800多元。经估价鉴定,徐某被盗的自行车、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661.6元。8、2016年4月29日中午,刘成和梅某1来到合肥市瑶海区琥珀名城旁边的55中学大门口附近,梅某1在旁边望风,刘成用携带的铰刀将程某停放的一辆紫色欧派牌新迅鹰型号电动车锁铰开,二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来到合肥市明光路与宿州路交叉口公交车停车场附近卖给了陈某3(另案处理)。经估价鉴定,程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4元。9、2016年4月29日中午,刘成和梅某1来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市二院门口,梅某1在旁边望风,刘成用携带的铰刀将朱某停放的一辆红色路基亚牌小小聚英型号电动车锁铰开,二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合肥市卖给了陈某2。经估价鉴定,朱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10、2016年5月6日中午,刘成和梅某1来到合肥市瑶海区顺祥路与明皇路交叉口名门皇马工地大院内,梅某1在旁边望风,刘成用携带的铰刀将朱某1停放的一辆路基亚牌雷霆王型号电动车锁铰开,二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合肥市卖给了陈某2。经估价鉴定,朱某1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11、2016年5月9日中午,刘成和梅某1来到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红旗大厦A楼楼下,梅某1在旁边望风,刘成用携带的铰刀将陈某4放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牌速豪型号电动车锁铰开,二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合肥市卖给了陈某2。经估价鉴定,陈某4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12、2016年5月9日中午,刘成和梅某1来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临泉东路满天星超市门口附近,由梅某1在旁边望风,刘成用携带的铰刀将时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路基亚牌迅鹰型号电动车锁铰开,二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合肥市卖给了陈某2。经估价鉴定,时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6元。13、2016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刘成和梅某1来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金山路交叉口的龙岗机械厂附近,梅某1在旁边望风,刘成用携带的铰刀将杨某停放的一辆白色路基亚牌弯道情人型号电动车锁铰开,二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合肥市卖给了陈某2。经估价鉴定,杨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综上,被告人刘成伙同他人盗窃自行车、电动车共计15辆,价值共计人民币34556.72元。另查明,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刘成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成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徐某、郑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某1、梅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被盗物品明细表及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成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并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次犯罪是在前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对被告人刘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相关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成的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晓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亮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