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庞亚飞与张永垂、杨发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亚飞,张永垂,杨发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庞亚飞,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永垂,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发维,男,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庞亚飞与张永垂、杨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询,张永垂、杨发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庞亚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