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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清玉与姚志刚、哈密市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清玉,姚志刚,哈密市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01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清玉,女,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系乌鲁木齐铁路局哈密供电段职工,住哈密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白筱红,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姚志刚,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系国家电网公司哈密供电段职工,住哈密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密市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阿牙路周转楼一层1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国云,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张清玉因与被申请人姚志刚、哈密市联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联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2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清玉申请再审称,(2016)新22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被申请人姚志刚、联家公司与我方签订房产转让定金协议时,隐瞒了房屋被抵押担保的事宜。现抵押权人不同意解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1、撤销(2016)新22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定金协议,由被申请人姚志刚返还定金20000元及购房款98000元,由被申请人联家公司退还中介费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姚志刚称,房屋现在办不了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再审人要房子我可以再优惠点,如果不要房子我就退钱,但是现在没有能力退。被申请人联家公司称,如果双方继续交易,我方就按照原来的方案收费,如果退房,我方会把中介费退还给申请再审人。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清玉与被申请人姚志刚、联家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定金协议之前,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给案外人,不存在被申请人姚志刚隐瞒了房屋被抵押担保的事宜。故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清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覃    勇人民陪审员 张  生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祖克拉玉努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