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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景亮、王振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景亮,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财保21号申请人:张景亮,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王振国,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申请人张景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振国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保全(按价值10000元保全)。申请人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振国驾驶的肇事车辆冀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靖桂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