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火炬诉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火炬,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民初692号原告李火炬,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湘运,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原告李火炬诉被告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火炬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湘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火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建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月29日被告陈建平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2014年10月份的银行部分转账凭条两张,拟证明被告陈建平自2014年度开始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1月29日结算后公借原告现金50万元,并限期(当年)农历2月底还清的事实。被告陈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本院经过审理,结合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下半年,原、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陈建平因承建学校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李火炬多次经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当即出具借条:“今借到李火炬现金伍拾万元整,是实。限期农历2月底还清。”当时有王运四、廖仲生在场,廖仲生并在借条上签名证明。到期后,被告陈建平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还,被告只是承诺会尽快偿还并发给原告信息,但一直不与原告见面。至今未能偿清借款。本院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限期偿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陈建平迎按约定偿清债务,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按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计付利息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确凿的证据。本院难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平应偿还原告李火炬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按月息6‰自2016年4月8日计算至2017年5月7日止)。后段利息另计。本息合计539000元,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00元,��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陈建平负担5000元,原告李火炬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先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覃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