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邱家茂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家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252号罪犯邱家茂,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家茂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邱家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家茂已缴纳罚金3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10月,11月,12月和2016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等14次嘉奖)。另查明,该犯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家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因该犯属累犯,故依法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家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