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邢海雷与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雷,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3317号原告:邢海雷,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450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桥西路475号。负责人:连金艳,该超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经理。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花,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邢海雷与被告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武安新嘉超市、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海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邢海雷承担。审 判 长 杨丽丽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雅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