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王倩、张茂、张月旺、杜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王倩,张茂,张月旺,杜喜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负责人王莉,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倩,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茂,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月旺,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杜喜娥,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王倩、张茂、张月旺、杜喜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倩、张茂、张月旺、杜喜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8864元(执行标的:107354元、执行费15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