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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