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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县权兴煤厂与胡照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24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对原告荣县权兴煤厂与被告胡照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三页第四行“证明胡同清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有笔误,现更正为“证明胡照成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