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县权兴煤厂与胡照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624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对原告荣县权兴煤厂与被告胡照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321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三页第四行“证明胡同清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有笔误,现更正为“证明胡照成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