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州超穗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超穗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1038号原告:广州超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120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李家义。委托代理人:刘文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罗文贤,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娜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卫健,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王炽强,男,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超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炽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超穗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广州超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倩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