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永峰、李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峰,李旭琴,曾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峰,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琴,女,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耿忠,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金,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永峰、李旭琴因与被上诉人曾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永峰、李旭琴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永峰、李旭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