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张明江、马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张明江,马艳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9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负责人:李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全,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明江,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马艳萍,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诉被告张明江、马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正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