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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张明江、马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张明江,马艳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9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负责人:李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全,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明江,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马艳萍,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诉被告张明江、马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军波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正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