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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与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行政中心D栋(主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377918-7。法定代表人:刘学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何银英,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613号(1号生产车间B)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227986-7。负责人:曾华昌。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与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初2769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停止灯箱、广告展示架生产项目的生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已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确认被执行人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恢复生产,不需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与广州市扬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申请执行人同意其恢复生产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37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庆祥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思敏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