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建球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53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建球,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苏建球因起诉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8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苏建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起诉人的行为是伪造签名,被起诉人为征地骗取批复的行为明显违法,被起诉人与上诉人有重大利益关联。被起诉人事实上根本没有开会表决,上诉人根本没有在《表决签名》上签名确认不同意将社会保障费用存入过渡账户,被起诉人伪造上诉人签名的行为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侵权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苏建球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来看,本案系其基于认为中山市港口镇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伪造其签名而提起的一起侵权之诉,该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苏建球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思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