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62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涛,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至同年8月23日间,被告人吴涛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1.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吴涛在其登记入住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30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吴涛在其登记入住的上述公寓40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涛在其登记入住的上述公寓40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涛在其登记入住的上述公寓508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6年7月4日至同年8月23日间,被告人吴涛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振兴小区的出租房内,先后18次容留吸毒人员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吴涛于2016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涛位于涵江区涵东街道振兴小区的出租房内扣押到吸毒工具“冰壶”1个。经甲基苯丙胺测试剂板检测,被告人吴涛与吸毒人员孟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审理另查明: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涛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下同);同年8月24日,吴涛又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收缴“冰壶”1个,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22日,吴涛再次因吸食毒品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刘某、林某、姚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结果告知笔录、住宿登记表、指认地点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涛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铮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