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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真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4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袁真,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春节,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赵守胜,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上诉人袁真因土地行政划拨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04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袁真向一审法院诉称,我发现京国土划密字[2015]07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中,将我所有的北京市X胡同18号房产之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国家保密局。我认为《划拨决定书》无视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故我诉请一审法院确认《划拨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11]第2号),对包含北京市X胡同18号等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规划国土委于2015年8月7日作出《划拨决定书》,将位于北京市X胡同49号(包括北京市X胡同1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给国家保密局使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相关房屋征收决定对袁真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其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被变更。袁真并非《划拨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划拨决定书》也没有重新设定、变更或消灭袁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袁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袁真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对上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途径予以保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袁真的起诉。袁真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本院,认为该裁定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袁真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市规划国土委未对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袁真提起确认《划拨决定书》违法的诉讼,因《划拨决定书》是相关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的凭证,袁真并非《划拨决定书》的相对人,且在《划拨决定书》作出前,相关土地经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真与《划拨决定书》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袁真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袁真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 勇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励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