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的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975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码:2101051986********。被告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丛岩。原告李伟诉被告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