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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建荣与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荣,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72号原告冯建荣,男,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颜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第2幢1单元18层11805号房。法定代表人袁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建荣与被告陕西鸿锦胜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12.5元。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苟晓姝打印:相丽华校对:苟晓姝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