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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范西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范西金,杨春梅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798号原告:刘永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被告:范西金,男。第三人:杨春梅,女。原告刘永强与被告范西金、第三人杨春梅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永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月红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