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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小星、徐冬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星,徐冬明,戴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陈小星,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徐冬明,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戴爱英,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小星申请对被申请人徐冬明、戴爱英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案中,申请人陈小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冬明、戴爱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小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冬明、戴��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欣胜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