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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闫禹彤与被执行人李向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禹彤,李向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闫禹彤,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李向炎,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闫禹彤与被执行人李向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要求返还的车辆暂时下落不明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