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彭喜元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喜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喜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告人彭喜元继续取保。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7)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喜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喜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彭喜元伙同“成某”、“眼睛”、“华某”(均未查明身份)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农夫山庄超市门口的马路上搭了一个棚子开设“三公”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彭喜元负责该赌场的收入、开支等全面工作,“成某”负责收取水子钱(后雇请陈某1收取),“眼睛”、“华某”负责放哨。赌场自2016年11月底至2016年12月12日,共收取水子费6万元,共获利4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彭喜元的供述,证人陈某1、唐某、陈某2、张某、粟佳庚的证言,户籍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彭喜元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刑罚。被告人彭喜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彭喜元伙同“成某”、“眼睛”、“华某”(均未查明身份)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农夫山庄超市门口的马路上搭了一个棚子开设“三公”赌场,该赌场利用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彭喜元负责该赌场的收入、开支等全面工作,“成某”负责收取水子钱(后雇请陈某1收取),“眼睛”、“华某”负责放哨。赌场自2016年11月底至2016年12月12日,共收取水子费6万元,共获利4万元。2016年12月12日,邵东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彭喜元违法所得6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彭喜元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5日,“成某”叫他一起入股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开设的一个赌博槽子,他答应并喊了“眼睛”、“华某”一起,四个人一起合伙经营这个赌场,收益四人平分,“成某”负责抽水子钱,有时“成某”有事也会叫陈某1过来帮忙抽水子钱,“眼睛”、“华某”负责放哨。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牌比大小,压多少赔多少。一般一天从中午1点开始到晚上7点左右,总共开了15天左右,共计抽了6万元的水子钱,除去开支纯利润为4万元。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一点多,他干哥哥“成某”要他帮忙到邵东县皮具工贸园菜场附近的“三公”赌场上打水子钱,他收的钱都交给了场子的股东彭喜元,这个场子的股东有好几个,他在那里做事,每天300元的工资,彭喜元每天接水子钱和管账,这个赌场开了15天左右。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他因为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农夫山庄附近赌“三公”被抓。这个赌场开了10天左右,老板有几个人,彭喜元是其中一个,抽水子抽到一定的数量的钱就交给彭喜元。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下午,他因为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农夫山庄附近赌博被抓,他今天是第一次去玩。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他到邵东县皮具工贸园农夫山庄附近的一个赌博摊子看,之后一个人走了,他就坐上去赌,赌了两把就被抓了。6、证人粟佳庚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2日,他看到锦绣路口农夫山庄超市附近在赌“三公”,他就去看了一下。这个赌场的老板是彭喜元。7、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证明,扣押被告人彭喜元非法所得6500元。8、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2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在邵东县皮具工贸园菜市场附近,将开设赌场的彭喜元抓获,彭喜元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湖南省适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笔录证明,经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认为彭喜元平时无违法违纪行为,犯罪行为对社会未造成影响,无再犯罪风险,邵东县周官桥乡车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议对彭喜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小组、邵东县司法局周官桥司法所均建议对被告人彭喜元适用社区矫正。1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彭喜元出生于1975年10月10日,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喜元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喜元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喜元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其所在村村委会和乡司法所两级均建议对被告人彭喜元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彭喜元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喜元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喜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彭喜元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包含邵东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彭喜元的违法所得六千五百元,对该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邵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宁伟飞人民陪审员 申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