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见新与张儒军、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见新,张儒军,李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9民初263号原告:刘见新,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系原告之子),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张儒军,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李爱国,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原告刘见新诉被告张儒军、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刘见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见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由原告刘见新负担。审判员 高卉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星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