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姚明清、尹玉萍等与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清,尹玉萍,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姚明清,尹玉萍,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7)豫1525行初17号原告姚明清,男,汉族,1967年7月27日出生,住息县。委托代理人范德喜,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玉萍,女,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息县。姚明清妻子。委托代理人尹桂英,尹玉萍姐姐。委托代理人范德喜,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息县北大街81号。法人代表徐鑫,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息县城关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代民,所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明清、尹玉萍与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行政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明清、尹玉萍及委托代理人范德喜、尹桂英,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李健、汪强、XX刚,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委托代理人陈华、汪强、XX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告姚明清向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依其请求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原告姚明清与其前妻因该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遂后原告经历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要求被告赔偿及人访、信访等,现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因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补偿原告姚明清、尹玉萍42000.00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付清(经由法院转付,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账号:10×××01)。二、双方其他无纠纷,原告姚明清、尹玉萍不得因此事再行人访、信访或诉讼等。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孟凡吾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