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智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智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93号原告:贾智先,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河南汤阴县人民路13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红,该公司员工。原告贾智先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贾智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智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智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智先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