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叶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叶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叶明,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人杜叶明因犯窝藏罪于2000年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杜叶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叶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杜叶明与被害人王某2因情感纠纷,多次以剪电线、拉电闸、殴打、发短信等方式干扰王某2的正常生活。2017年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杜叶明来到蚌埠市怡康新都小区北门慢车道上将王某2妹夫的大众途观车砸毁。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该车辆被毁损的价格为人民币614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叶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叶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杜叶明与被害人王某2因情感纠纷,曾以剪电线、拉电闸、殴打等方式干扰王某2的正常生活,王某2为此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曾对杜叶明批评制止。2017年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杜叶明来到蚌埠市怡康新都小区北门附近,将停放在慢车道上王某2驾驶的大众途观车砸毁。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该车辆被毁损的价格为人民币6141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杜叶明酒后来到本市朝阳派出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2006)龙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接警登记表,案件方位图及相关照片,鉴定聘请书、蚌价认定[2017]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人张某、单某、于某、许某、周某、王某1证言,被告人杜叶明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叶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叶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叶明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叶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审 判 员 殷 凌 云人民陪审员 张 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荆 秋 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