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广志、刘丽平、刘国海与郎凤春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志,刘丽平,刘国海,郎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志,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刘丽平,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刘国海,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郎凤春,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杨广志、刘丽平、刘国海与郎凤春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2民终1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戴维国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3331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5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