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初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高宇海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宇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614号之一原告: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31号。法定代表人:曹福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高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嵩山路华庭公寓北区8号楼508-1室。法定代表人:徐捷,该公司经理。原告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高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23元,减半收取计3961.5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航宇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奉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