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贺一才与郎文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一才,郎文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47号申请人贺一才,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郎文定,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贺一才申请执行郎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一才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郎文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47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郎文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