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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冀伟与吕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伟,吕俊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915号原告冀伟,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吕俊祥,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西平县。原告冀伟诉被告吕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伟诉称,2015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冀伟现金两万元,借款人:吕俊祥,2015年6月1日,并约定两个月归还本金及800元利息,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俊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吕俊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冀伟现金贰万元,借款人:吕俊祥,2015年6月1日”,身份证号:,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负其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要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俊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冀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冀振北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