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与李文进、王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李文进,王敏,张正龙,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216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458号第0813872幢。负责人:王炎干,行长。被申请人:李文进,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张正龙,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街道望城坡商贸城三里垅15栋。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与被告李文进、王敏、张正龙、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正龙名下位于长沙市的办公用房;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住宅用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正龙所有的位于长沙市的房屋(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南泰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住宅用地一宗(证号:长国用2011第095045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塘岭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金平人民陪审员 佘文雅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