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游爱英与陈爱凤、游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爱英,陈爱凤,游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3069号原告:游爱英,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爱凤,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游克生,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游爱英诉被告陈爱凤、游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凤、游克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爱凤、游克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游爱英与陈爱凤、游克生系同村人。2014年4月26日,陈爱凤以工程投资为由向游爱英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1.8分,有游克生出具的借条为凭。后游爱英急需用钱,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多次催讨,陈爱凤、游克生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陈爱凤与游克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陈爱凤、游克生应负共同偿还责任。陈爱凤、游克生均未作答辩。游爱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陈爱凤、游克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游爱英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爱凤、游克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6日,游克生以夫妻两人名义出具借条向游爱英借款12万元,约定月利率1.8%,当日游爱英向陈爱凤转账交付借款12万元。嗣后,陈爱凤、游克生未还本付息。上述借款发生于陈爱凤与游克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游爱英诉请按约定的月利率1.8%支付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游克生以夫妻两人名义出具借条,陈爱凤虽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借款系汇入陈爱凤的银行账户,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爱凤应与游克生对上述借款本息负共同偿还责任。陈爱凤、游克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游克生、陈爱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游爱英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游克生、陈爱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强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晨附:1、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