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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青岛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青岛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宜昌路39号。法定代表人史修章,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巨谦,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