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明会与武贵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会,武贵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1806号原告:刘明会,男,汉族,1955年4月5日生,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冯青涛,男,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贵合,男,汉族,1953年3月29日生,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张畅,男,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会与被告武贵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明会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经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