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49号。法定代表人:熊钢发。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法定代表人:刘勤强。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医院,住所地:中山大道1307号。法定代表人:林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武仲裁字第1026号民事仲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214444.0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44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