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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3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志军、赵志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军,赵志宏,陶海燕,杭州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3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邵志军,男,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赵志宏,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陶海燕,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石塔山路2号第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赵志宏。保证人:芮辉,男,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保证人:马国锋,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邵志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3)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21660484元【详见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众诚评报字(2016)第0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前两次拍卖都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故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03月27日10时至2017年03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案外人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以最高价1413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富国用(2013)第XXX号】归买受人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