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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乔自生与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自生,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93号原告:乔自生,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钲堘,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宝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丽,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君正华府9号楼221。原告乔自生诉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自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乔自生负担。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