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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柴红军、毛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红军,毛君,徐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柴红军,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毛君,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徐国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红军与被执行人毛君、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毛君、徐国华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毛君、徐国华债权为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执行费435元。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