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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与包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包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811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住址:库伦旗库伦镇三家子村粮库北。被告包德,男,蒙古族,46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包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