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435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24252-1,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三幢1、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花板乡龙泉罐村*组**号。系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陈海艳,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209号“东城假日绿洲”小区*栋*楼*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忠怡 关注公众号“”